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

3132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3132号之一
原告: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旖晴,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3-13-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减半收取1761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31元,由原告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