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215号
原告:江苏港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513室。
法定代表人:徐兴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
原告江苏港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港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港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纪强
法官助理 黄晨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