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7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2月13日,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