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2018)苏089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419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