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2018)苏089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419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