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与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