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816号
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3810406E,住所地南通市长泰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358081.07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8081.0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310元,由申请人国基建设工程南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该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