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江苏省东台市鼓楼86号。
法定代表人:梅进。
被执行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
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继元。
申请执行人盐城美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
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