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

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5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九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文井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能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宝能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宝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广州宝能公司无需承担英格公司自2021年6月24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上诉之日(2022年7月20日)为人民币8203.61元;2.英格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并未约定延期退还保证金应赔偿对方损失,广州宝能公司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即不存在违约责任。英格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失,故广州宝能公司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英格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英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向英格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判决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向英格公司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上浮50%计算,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3.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英格公司提交的广州宝能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广州整车一期公用动力设备-空压机项目)》记载:广州宝能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为广州宝能公司,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6栋A座10层,联系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9:00时;投标保证金账户为深圳宝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投标人须提供2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招标文件的有效期约定自开标日90天内,投标应保持有效,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视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出具中标通知书。2021年2月19日,英格公司向深圳宝能公司于招标文件记载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并备注投标保证金。 英格公司称其虽支付了投标保证金,但最终并未参加该项投标。英格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委托律师向***邮箱发送邮件“致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截至目前,贵司尚欠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请贵司尽快支付”。同日,***回复: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已交付财务部门,静待财务付款。因目前公司资金流动性有些问题,财务部门未能将贵司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据内部反馈需待我司战略投资或处置部分优质资产获得的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方有资金第一时间解决贵司投标保证金问题。初步预计时间在农历年底,请再稍等一段时间。该回复邮件后有“深圳宝能公司基建采购中心公用动力采购部***深圳市龙华区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6栋A座10楼”。英格公司认为,***作为深圳宝能公司的员工,其上述邮件的回复应视为深圳宝能公司承诺承担退款责任,属于债的加入。 广州宝能公司称涉案招标因有新情况而延缓但并未终止,其称已将相关情况告知英格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广州宝能公司认为深圳宝能公司仅为招标文件约定的代收款方,***虽系深圳宝能公司员工但其对邮件的回复仅为财务状态的回复,未作任何实质性的承诺,不能视为债的加入,且***未取得深圳宝能公司的授权,无法代表深圳宝能公司作出承诺。 庭审时,英格公司明确,因招标文件载明开标日为2021年2月25日,而开标日90天内投标有效,结合投标保证金应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故从2021年6月24日主张利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广州宝能公司向英格公司邀请招标,英格公司按照广州宝能公司的招标文件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现英格公司未参与投标,广州宝能公司确认案涉项目招标延缓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英格公司,英格公司要求广州宝能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英格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广州宝能公司的招标文件,开标日为2021年2月25日,因广州宝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书面通知英格公司招标延期且英格公司同意接纳延期,则英格公司主张自开标日起计算90日投标有效期后20个工作日退款有据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责任,则一审法院支持自2021年6月24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对于深圳宝能公司的责任,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确认***为深圳宝能公司员工,且***回复邮件中亦表明其系深圳宝能公司员工,***在回复英格公司催促退还保证金的邮件中,表明退还手续交付财务部门,结合深圳宝能公司作为涉案保证金实际收款人,英格公司有理由相信***该等回复指代的是深圳宝能公司的财务部门正在处理退款,***回复邮件构成表见代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英格公司主张深圳宝能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宝能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保证金200000元给英格公司;二、广州宝能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英格公司;三、深圳宝能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广州宝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英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87.06元由被告广州宝能公司、深圳宝能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时人未提交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英格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但未参与投标。招标文件载明开标日为2021年2月25日,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招标文件自开标日90天内有效。广州宝能公司表示涉案项目招标延缓但未举证予以证明。一审判决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21年6月24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宝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