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

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4334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写字楼第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LKRA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14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WFT9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文井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1193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77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6,245元(反诉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