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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雍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69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