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5民初9604号 原告: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103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蜂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号1幢2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蜂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全兆公司”)与被告蜂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蜂鸟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全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蜂鸟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全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4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5,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时至2023年9月25日,共计25,717.7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500人宿舍消防、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消防、弱电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承包范围为消防喷淋、报警、防排烟施工和消火栓系统、弱电系统中的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系统的深化设计、工程施工;工程价款为630,000元整。施工合同签署后,原告已履行施工合同项下义务,但被告却未依据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全额支付工程款。截至原告提起本诉讼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45,000元。 被告蜂鸟实业公司辩称:业主向被告付款后,被告才能向原告付款。系争工程的消防项目通过验收后,被告才同意付款。业主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被告认为系争工程应当由原告向消防部门报验收。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确定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本身内容及与本案关联性认定案件事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5月6日,原告上海全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蜂鸟实业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1500人宿舍消防、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消防、弱电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消防喷淋、报警、防排烟施工和消火栓系统、弱电系统中的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系统的深化设计、工程施工。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为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详见报价清单,如甲方增加施工范围或系统,则另行计算费用。第七条,7.3承包人(乙方)承诺完成二装消防报审、报验等全过程。第八条,8.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合同总价的40%,即贰拾伍万贰仟元整;8.2乙方安装、调试完成,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5%;即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元整;8.3经消防备案完成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即陆万叁仟元整;8.4壹年质保期满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5%质保金额,即叁万壹仟伍佰元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8.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后,7日内向甲方开具已收款项等金额的发票,发票类型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9.2.3甲方需提供装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9.3.1通过双方协商得到甲方的确认后,乙方有权依据甲方提供的场地、资料、资金和技术图纸等自行组织设计、采购原材料、设备进行施工。9.3.3对于甲方自行设计未征得乙方咨询意见的,设计方案未被通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甲方自行施工的内容,乙方不承担消防检测和验收责任。第十二条,12.2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85,000元,其中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150,000元,2020年5月25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8月31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1月12日支付100,000元,2023年1月18日支付30,000元,2024年4月28日支付5,000元。 2023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审理中,原、被告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向被告催款。 审理中,原、被告称案涉工程总价款为63万元,案涉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原告称在相关部门系统中未查询到案涉工程所在项目信息,说明案涉工程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及备案。被告称不知道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及备案的原因,不清楚缺少什么材料。被告另称案涉工程已交付业主方,于2020年10月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被告表示不清楚案涉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及备案的原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催付剩余款项时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案涉工程早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逾期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蜂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蜂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