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佩芩。
原告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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