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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76号之二
申请人: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2幢1层197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文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D1-103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佩芩。
申请人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巨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一夫
书 记 员 田一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