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5241号
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
被告: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佩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兆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薇
书 记 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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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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