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2395号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路80号(原井湾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