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1947号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80号(原井湾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谢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