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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1947号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80号(原井湾子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谢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