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8120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女,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