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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8120号 原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陈某,女,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