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财保190号
申请人:四川***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B座1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2栋16楼1608,16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4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单保函一份,在41000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6033××××5991账户内存款在40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