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46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0534692675,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后羿传说文泽康城1号楼商铺5。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212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超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47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