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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38405581C。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住重庆市石柱县div> 再审申请人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030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于2015年3月进入其分公司处从事普工。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因工受伤。在医院就诊期间,申请再审人为***共计预缴了21万元的医疗费(其中包括3.3万元非工伤医疗费用),同时为***支付了17400元的护理费、400元轮椅购置费、890元救护车费用等。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工作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属工伤。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核定金额191481.77元。被申请人***虚构案件事实,通过隐瞒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等方法,致使申请人无法到庭答辩,导致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科科阀门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