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303行审32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特阀门制造有限,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小塘村塘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20029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2008]79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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