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终6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某工厂18幢1单元
3号。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6)云011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上诉人某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8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