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蓝水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伟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终6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某工厂18幢1单元 3号。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6)云011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上诉人某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8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