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被告:***,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云南某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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