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28民初578号
原告:万某,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女,1998年2月10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钟祥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0日生,白族,系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万某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6元,减半收取计4173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