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702号
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临翔区迎春桥传园停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02MA6KEX5W6W。
经营者:曾维萍,女,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友,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1栋6层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445357。
法定代表人:沈命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84年11月18日,布朗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3.62元,由原告临翔***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同杰
书 记 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