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税在有与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6831号
原告:税在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62843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在有诉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税在有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税在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在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缓交),原告税在有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