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751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晖、周清(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62843F。
法定代表人:姜小平。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海、杨扬,云南丰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2950W。
法定代表人:姜小平。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豪,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属南,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
原告***诉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昌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属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智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