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45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姜小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汇路南侧汇文桂园18幢1层商业2号。
负责人:龙海,职务:经理。
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个旧市大屯街道团结村民委员会团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学平,职务: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