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6民初7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被告: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招商大厦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6284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云南山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以“伤后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纠纷已化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