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7民初211号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6246XL。
法定代表人:庄进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李少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雄建材有限公司以自愿与***、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友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伟煌
书记员阮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