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骏雄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7民初211号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6246XL。

法定代表人:庄进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李少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雄建材有限公司以自愿与***、福建省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友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伟煌

书记员阮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