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漳民终字第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佳香源(福建)茶业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90527-3。
法定代表人林素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东亮、高瑶,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26633-5。
法定代表人李亚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第三人邱卿,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香源(福建)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安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安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林良志
代理审判员 郭兰君
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薇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