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字9803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漳州市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