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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巨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3786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代付费用16000元。二、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昭通机场过渡期扩建航站区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施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聘用的人员吴某在施工现场受伤。2023年6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其取出内固定物产生的费用。2023年8月3日,经被告***、***同意,原告以自身名义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9月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代为向吴某支付款项16000元。原、被告之间就垫付款项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按照约定代被告向吴某支付了款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垫的费用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维护原告某公司的合同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含主页截图);2.申请法院调取的微信实名信息;3.公告费付款凭证等。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其证明力本院于下文综合评述。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证据认定意见,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3年,案外人吴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2023年7月1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23年7月1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于当日将仲裁的相关材料以照片形式微信发送给被告***。2023年7月18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发微信称:“到时候调解完的情况和金额我跟你联系***”,被告***回称:“OK”。2023年8月3日,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昭通市某案字(2023)第160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由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前向案外人吴某支付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000元。同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分别向被告***及***微信告知了调解的相关事宜及金额。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向***发微信称:“***,吴某的老板是叫***吗,就是你推送给我的那个微信”,被告***微信回称:“不是老板,他这个事一直都是他负责,班组也是他叫来的,我会和他说”。2023年8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微信语音称:“1万6,我们也是尽力从2万6协调到1万6了,***这边安排一下,我们今天把这个钱支付过去给吴某了结了这个事情,明天就逾期了”,被告***微信回称“我知道了”。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调解款项,被告***均回复需和***协商处理。 2023年9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微信称:“周一资金能否到位?”“我跟吴某那边沟通一下”“实在不行我们公司先代你们垫付,9月内无论如何要付给我们的”“我们先带你们垫付,不然人家下周会到法院申请执行我们”。被告***回称:“公司现为垫付吧我跟***抓紧处理掉”,原告工作人员又发微信称:“你们尽快筹资金某***,9月底前付给我们就行了”“大家都不容易,互相理解”。被告***回称:“理解”。2023年9月4日,原告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上述调解款16000元。此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多次通过微信向二被告催要款项,二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公告费2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尽管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主体为原告某公司,但从原告的工作人员与二被告的聊天记录中能确认,二被告对该费用实际应由二人承担并无异议,且对原告提出的代付方案亦予以认可,应视为双方对案涉调解款项的实际承担达成了一致约定,原告仅系代为垫付该款项,现被告在原告代付该款项后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代付费用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二被告均系自愿承担该债务,故承担的应为共同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认为,二被告长期未向原告支付代付费用的行为,确对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起算时间,聊天记录中,原告自愿给予被告宽限期(9月底前),故起算时间应自宽限期届满次日即2023年10月1日起。至于担保费,双方无约定且并非系实现债权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代付款16000元,并支付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保全费18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