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251号
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4号楼(创业广场F座)四层A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睿铭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睿铭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