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1235号
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求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犇,经理。
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求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济南飞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