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68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生,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60084011F,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振兴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荣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协商同意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原告自愿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志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