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荣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孔德安,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堑,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626。
法定代表人:殷元波。
被告:宣威荣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宣威市振兴街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60084011F。
法定代表人:荣俊。
原告***与被告罗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宣威荣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以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款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叶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