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3335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昭通市镇雄县人,现住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贾正杰,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60084011F。
法定代表人:荣俊。
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大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明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