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祥云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3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被告:祥云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城南通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4147030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祥云县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以双方对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计754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