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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嵩法执字第431-1号
申请执行人: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6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797.71元。判决生效后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现经本院查明,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被西山去人民法院拍卖,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云南华显有色金属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3)嵩执字第43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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