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1141号
原告: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西街延长线下墩村公益园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4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俊发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