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72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西街延长线下墩村公益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67087855XD。
法定代表人:黄运峰。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嵩明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升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恒升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