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6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8835859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会东县鲹鱼河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同年5月1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 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