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1民初100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达到288号银杏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89915912U。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华路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93237。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