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1238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红,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华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93237。
法定代表人:赖国振,总经理。
被告: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西昌市正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6H86。
负责人:代大度,总经理。
被告:罗洪姑火,男,生于1983年10月2日,彝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缘建设公司)、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罗洪姑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凉山州普格县瓦洛乡八拉村通村公路系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承建,而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系被告君缘建设公司在凉山州设立的分公司。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又将其承建的公路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罗洪姑火。2016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罗洪姑火签订《凉山州普格县瓦洛乡八拉村通村公路人工劳务合同》,除约定由原告承包公路修建工程的劳务外,还约定了工程主要内容、劳务单价、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争议协商不成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解决方式等。2018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罗洪姑火进行了结算。经结算,截止2018年1月28日,尚欠原告人工劳务费145000元未付。现该工程已完工两年,且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也早已从政府部门退取出该工程的劳务保证金,但其就是不肯支付尚欠原告的68000元人工费用。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停工待料的误工费及违约责任,故原告特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经多次催收,三被告仍相互推诿,不愿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000元及停工待料误工费1365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违约金4095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罗洪姑火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就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并在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理应无效。既然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就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工程施工地在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瓦洛乡八拉村,且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建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基础之上,故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或普格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核实具体的施工情况和避免诉累。所以,被告君缘建设凉山分公司认为本案应该由西昌市人民法院或施工所在地的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合同仅限于狭义的雇佣合同,而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案件,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原告与被告罗洪姑火就管辖法院的约定因此应为无效。综上,本案由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君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廖建勋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