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130号
原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2栋3层317号。
法定代表人:夏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辉,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A9栋。
法定代表人:邹杰,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
原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春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