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4民初605号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公毅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刘礼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2栋3层317号。
法定代表人:夏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翔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