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673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0979184XB。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万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刚,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本院在审理***与***、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顺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