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民初195号
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平县万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谢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仙,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平鑫盛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九龙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熊漫,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平鑫盛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3元,退还原告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胡士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路冬玥
书 记 员 肖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