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罗平县万峰路10号。
法定代理人:谢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07951884480,住所地麒麟区北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魏
关于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云0324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平县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925.5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财产信息,执行员到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罗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
三、本院查封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云DK××××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但未实际控制。
四、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所有措施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强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金祥